一、前開「管理辦法」第3條之2有關設置電腦系統屬小型主機(含)以下者,其總費用訂定為新台幣1千萬元。 二、前開「管理辦法」第6條有關應用軟體之採購、外包或委託資料處理,其支付總費用訂定為新台幣1千萬元。 三、本處78年5月17日台速審字第0620號函訂定之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