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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貴單位檢舉專用信箱、電話或傳真機號碼印製於告示牌上懸掛(或放置)於機關內民眾洽公出入處等醒目位置或場所,以擴大宣導效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輔導類
  • 發文字號:
    法82政決字第19173號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一、相關文號:本部82年7月17日法82政決字第14735號函辦理。 二、檢察機關以外之各級政風機關(構)法告示牌中除本單位之檢舉專用信箱、電話及傳真機號碼。 外,請併列當地檢察署、調查處、站之上開各項號碼。 三、尚未設置檢舉專用信箱之單位應儘速設置,並依函示規定辦理。 四、檢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舉專用信箱、電話及傳真機號碼一覽表乙份。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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