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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肅行動方案」防貪方面實施要項第(四)點積極採取預防措施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等各項所定,應確實積極落實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輔導類
  • 發文字號:
    法83政字第000087號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一、依「貪肅行動方案」防貪方面實施要項第(四)點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各項有關之規定辦理。 二、對於生活違常或財產之增加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人員應加強發覺、追蹤與列管。對各項易生弊端之業務,應深入瞭解,蒐集相關資料,分析其弊端發生原因與癥結,研編「預防貪瀆調查專報」,提供有關部門參考。對易滋弊端之業務,應不定期向民眾進行問卷調查,予以彙整研析,訂定具體可行之防弊措施,切實執行,以杜絕弊端之發生。 三、前開各項辦理成效請按月彙整於「行政革新方案(檢肅貪瀆部分)辦理情形表」陳報。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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