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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貪瀆並保護檢舉人安全,請各機關除確實依「肅貪行動方案」及「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說明二、三作法,加強檢舉人身分保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輔導類
  • 發文字號:
    法85政字第08511號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一、依據本部85年2月17日政風督導會報臨時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受理具名檢舉本機關員工之貪瀆案件,應先密訪檢舉人,並詢明應否對其姓名、身分予以保密,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外,應依其檢與意旨製作檢舉摘要,並將原檢舉書或檢舉筆錄密封簽報機關首長,依「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政風機構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通報表」之「檢舉人姓名」欄,亦不書寫檢舉人姓名,而僅填載「密」字。 三、受理檢舉非涉本機關員工之貪瀆案件,應遵照公文保密要求,依前揭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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