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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處請釋本部函頒「無法退還之贈受財物拍(變)賣繳庫作業規範」執行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輔導類
  • 發文字號:
    法85政字第023268號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一、復貴處85年8月6日經(85)政處字第85423859號函。 二、按行政院核定之「執行肅貪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對於無法退還之贈受財物如何變賣、繳庫等相關作業程序均未明訂,爰另訂「無法退還之贈受財物拍(變)賣繳庫作業規範」以為補充。即無法退還之贈受財物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應將該財物拍賣,拍賣所得價金應會會計單位,送出納當日或次日繳庫取據附卷;如其物為易於腐敗或不便保管者,得逕予變賣後保管其價金並以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應將該變賣所得價金會會計單位,送出納當日或次日繳庫取據附卷。 三、另無法退還之贈受財物經拍(變)賣結果,如因無人應買或應買人出價皆低於底價,致無法賣出者,可將其物留至下次拍(變)賣時,再行拍(變)賣;若其物已腐財或因過期銷燬,於相關卷資註記即可。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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