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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非法利用電腦網路連線作業盜拷或竊取公務機密檔案,請協調業務單位加強資訊機密維護措施,並轉行所屬照辦。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輔導類
  • 發文字號:
    法85政字第01515號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一、邇來發現某電腦維護廠商人員,透過數據機(MODEM)藉由資訊網路,進入機關電腦檔案資料庫,查詢屬限制查閱之資料等情事。 二、為防範電腦所儲存之機密性檔案資料遭盜拷或竊取,發生洩密情事,請協調資訊單位及業務主管單位參考左列事項,加強訊資訊機密維護措施: (一)各機關開設「政府便民服務電子窗口」參與網際網路電子資料流通,應確實依行政院84年2月8日台科字第4376號函頒「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第七條規定辦理。按電子資料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流通目錄: 1.依法令不得提供者。 2.其流通有礙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 3.其流通有礙公共安全或秩序之維護。 4.其流通對機關正常作業有妨礙。 5.其流通妨礙法人或個人秘密之維護。 (二)各機關參與網際網路電子資料流通,除依「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注意與網際網路連線之線路必需與機關內部業務電腦化網路完全阻隔,以避免非法侵入擷取資料。 (三)各機關之電腦通訊密碼及通行密碼,應定期更換,對於機密檔案資料應加設存取控制碼,限制使用或操作人員權限,並定期或不定期更換密碼;且依資訊機密程度,對於各檔案系統設定其供使用或查詢權限。 (四)各機關資訊單位應定期列印電腦使用紀錄備查,並隨時檢視有無異常使用情形;如發現有非本機關人員或非有權人員,進入電腦檔案資料庫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等情事,應即向政風單位反映處理。 (五)各機關與電腦廠商簽訂委辦規劃設計或維修保養合約時,應明定禁止未經授權或同意而進入各委辦機關資訊網路,使用電腦檔案資料庫之條款及罰則等。 (六)各機關應防範電腦廠商利用規劃或保養維修機會,私自進入資訊網路系統,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供徵信業者及有心人士運用或藉以牟利等情事,以防制電腦犯罪發生。 (七)各機關應確實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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