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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重申為加強對檢舉人陳情人身分保密,處理民眾檢舉或陳情案件除應按規定以密件處理外,並請協調文書部門確實依文書保密之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輔導類
  • 發文字號:
    法86政字第010711號
  • 發文機關:
    法務部
一、相關文號:本部83年2月14日法83政(三)字第00250號函、85年9月12日法85政決字第23459號函及86年5月27法86政決字第14712號函。 二、各機關應加強對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保密,處理民眾檢舉或陳情案件,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理民眾檢舉案件,應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對檢舉人身分、安全予以保密及保護。 (二)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應依據「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五點規定,人民陳情案 件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三、各機關處理檢舉或陳情案件,除應依上開規定處理外,在函復檢舉人或陳情人時,並應注意機密文書之封發、傳遞等流程,確實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之文書保密規定辦理,以避免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曝光。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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