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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87年12月31日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8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人事類
  • 發文字號:
    88水農字第A885013266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8年2月2日88屏農水人字第00529號函。 二、本案經轉據台灣省政府人事處88年3月23日88省人三字第7387號書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受免職懲處等情事再任或復職者,如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已連續服務滿12個月,即可併計以前服務年資依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詳如原函影本),請參照上開規定核假。 三、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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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格式
20071208142031-880329.pdf 雜湊值驗證 A9C5767D-06B1-458A-81A8-DC39D02C7939.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48 KB 下載次數:161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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