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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處函詢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給付會務委員之交通費徵免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總務類
  • 發文字號:
    中區國稅黎明資第890012316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依據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89年5月31日中區國稅二字第890030319號函轉貴處89年5月20日經(89)水利農字第A895018352號函辦理。 二、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二款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是本案各會務委員雖係無給職身分,惟所領之交通費、膳宿雜費如係按期定額給付,則屬津貼性質,依上開法條規定,屬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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