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應以加班滿1小時方可支領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請查照。
-
函釋類別:主計類
-
發文字號:84府人三字第164762號
-
發文機關:內政部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
20080926161827-841103.pdf 雜湊值驗證 |
![]()
格式:pdf
檔案大小:71 KB
下載次數: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