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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應以加班滿1小時方可支領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84府人三字第164762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教育廳84年10月19日84教總字第102741號函及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27日82局肆字第09373號復臺北市議會秘書處人事室書函規定辦理。 二、抄附前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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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格式
20080926161827-841103.pdf 雜湊值驗證 FC3A09AF-0973-42A2-99B2-EDBA8BD0D810.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71 KB 下載次數:89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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