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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於復職後已逾會計年度,不得補發當年因公未休之不休假加班費,請查照轉知。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82省人三字第4983號
  •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人事室
一、奉交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6月30日82局參字第25742號函辦理並復教育廳82年4月13日82教人字第39942號函。 二、關於公務人員因停職,於復職後可否逾越會計年度補(追)發當年因公未休假日數之不休假加班費疑義,經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銓敘部函復略以:「查本部71年3月15日71台楷典三字第09756號函釋規定:『公務人員之休假向採按年結算原則,每年之休假,應在當年度內實施,不宜追溯以往之假期補休,故凡已超過年度之休假與不休假加班費,均不得追溯』」次查本部 80年4月1日80台華法一字第0513675號函釋:「公務人員因案停職,尚未復職,於停職前,如確因公務繁忙而未休假之日數,自得依規定核發不休假加班費。」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停職 人員不休假加班費之核發,應由服務機關於會計年度內主動核發,無待停職人員提出申請。本案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於復職後已逾會計年度,依銓敘部71年3月15日71台楷典三字第09756號函釋規定自不得補發當年因公未休之不休假加班費。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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