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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機關員工加班報支加班費,其加班費印領清冊單內職稱、等級、俸給等,人事單位應負責簽證,復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9-26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85府人三字第160464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依據人事處案陳貴處85年6月21日85社人字第26390號函。 二、查各機關員工加班事項,依照「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第20條規定,應授權一級單位主 管負責決定處理;至加班費之支給因涉及當事人之職稱、俸級及其本俸、加給等標準,為免計支發生錯誤,人事單位應負責審核,本府66年3月28日66府人三字第3737號函規定,報支加班費免送人事主管人員核章一節,應予停止適用(刊登本府公報66年夏字第2期)。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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