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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三辦理,並於6月底前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再依程序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10-03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總務類
  • 發文字號:
    78水政字第16937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依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8.年2.月24.日78建六字第6172號函辦理。
二、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4條規定,會員有1.違反水利法經判刑確定者,2.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妨害水利會公共利益者,3.欠繳會費或工程費達六個月者。水利會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省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三、上開條文之第一款及第三款應係指違反水利法經判刑確定而尚未結案者及欠繳會費或工程費達6個月尚未註銷之情形,至第二款所稱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決 議或妨害水利會公共利益,則應以水利會確實處理有案且於上一屆任期內(4年)發生者為限。

最後更新日期: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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