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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函囑釋復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原提供」三字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由。

發布日期:2009-10-13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經(59)水第33066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一、五九、六、十九府建水字第一○四六○號函敬悉。 二、查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原函誤為第三項)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所指之「原提供」期限,應為該原則五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前為準。 三、復請查照為荷。
最後更新日期: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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