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局七十一年三月四日七一水政字第一一一四號函。 二、順渠道沿線埋設或架設管線,勢必影響渠道安全,應予婉拒,如必須穿越或跨越者,可與洽商施設方法,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酌收償金或建造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