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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所有土地之市區(區域)排水路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之相關權責請示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9-10-13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86水農字第A865024891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6年5月29日86中水管字第8600002794號函。 二、本案土地經查係屬非貴會管理使用之市區排水用地,應依經濟部74年5月24日經(74)水字第21274號函:「各地農田水利會已無需使用之廢溝圳地,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廢除時,各縣市鄉鎮公所無需使用時,則應予核准,如需加以使用,應依土地法規定予以收購或徵收。……」之規定辦理。(如附件) 三、貴會所有土地之市區排水路可否受理申請水利建造物之使用,並收取建造物使用費,應依「貴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處理要點」第二、六點規定辦理(即為貴會轄區內所管理使用者,始有其適用),另水利建造物使用費之收取,依貴會上開要點第六點之規定,係為維護、管理水利建造物需要而收取,無關土地之使用。至以公告現值乘百分之四乘二十基數一次收取,如中途因市地重劃或其他因素終止使用,是否可以退還部份使用費乙節,查依貴會上開要點第十點「……如將來涉及水利用地處分時,申請設施人不得異議或提任何主張」之規定,應無退費之依據。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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