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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受理人民申請水利建造物架設板橋通行(所請位置為貴會灌溉渠道),因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徵收作為道路拓寬用地,故其收取使用費計算如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9-10-13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87水農字第A875017236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7年4月13日87高農水管字第8700002256號函。 二、查有關建造物使用之申請,並無使用期限之規定,如圳路未變動,係以永久使用為原則,其費用之收取係基於維護管理所需,以依同意使用面積,按其(或鄰接地)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四乘以廿基數為收取標準,並非以二十年限為準,故不論其使用若干年,均無退費之依據,仍依現行切結書第八點之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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