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田水利署全球資訊網

:::
:::

水利會已無使用之灌溉排水圳路應作合理使用的轉移乙案,請照說明二,切實辦理。

發布日期:2009-10-13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經(74)水21274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74年5月11日台74專8456號函辦理。 二、各地農田水利會已無需使用之廢溝圳地,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廢除時,各縣市鄉鎮公所無需使用時,則應予核准;如需加以使用,應依土地法規定予以收購或征收。並依照行政院68年1月12日台68內字第0381號函台北市政府核示事項,切實遵照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