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74年5月11日台74專8456號函辦理。 二、各地農田水利會已無需使用之廢溝圳地,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廢除時,各縣市鄉鎮公所無需使用時,則應予核准;如需加以使用,應依土地法規定予以收購或征收。並依照行政院68年1月12日台68內字第0381號函台北市政府核示事項,切實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