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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權責之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2010-12-24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管理組)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09420231640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應依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管理機關(如農田水利會)同意,並應依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惟該條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水利法第四條主管機關之何者,同法尚乏明文,且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有關核准權責劃分之規定亦未臻明確。為水利法規體系齊一性之解釋,爰在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尚未配合同法第六十三條之三規定修正為灌溉事業管理辦法,並將核准權責劃分明定於該辦法前,暫援引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即排注廢污水於圳路,應向擬排注廢污水之圳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申請核准;如圳路有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則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部  長 何美玥     
本案授權水利署(北)決行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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