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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庫安全評估要點

發布日期:2007-12-03 發布單位:署本部
  • 函釋類別:
    管理類
  • 發文字號:
    經(七九)水字第○二八八六九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經濟部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經(七九)水字第○二八八六九號函 第一條 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執行蓄水庫安全評估,應依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 蓄水庫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即辦理全部或局部之安全評估: 1.初期蓄水後發現異常情況。 2.發生超高蓄水位。 3.發生設計地震以上地震。 4.經安全檢查認有必要者。 第三條 蓄水庫安全評估應依有關技術之最新公認觀念及標準辦理,並提出評估結果及建議。若評估所採之觀念或標準與水庫興建時所採者有差異時,應予指明及說明其影響。 第四條 承辦蓄水庫安全評估工作專業機構學術團體或工程顧問機構、應由具有工作經驗之各項工作主辦人員負專業責任外,其召集人應由具有壩工實務經驗十年以上之水利或土木專業技師擔任之。 第五條 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應按各蓄水庫之自然環境情況及工程設施,注意其特殊問題,擬訂安全評估工作計畫,報經省(市)水庫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後實施。惟如為蓄水庫安全而需緊急處理者,管理機關(構)應提出計畫,說明理由,不待全部評估核定程序之完成,得立即進行以爭取時效。遇此情形,省、(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蓄水庫安全評估之對象包括:     1.蓄水庫。     2.蓄水壩及其基礎。     3.溢洪設施及下游放水路。     4.其他關聯結構物及其基礎。     5.機電設備。     6.水庫維護運轉調節等事宜。     7.集水區內影響蓄水庫安全之範圍。 第七條 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應建立蓄水庫安全資料檔卷分卷如下:     1.氣象及水文:包括計畫洪水及溢洪演算、規劃設計有關之資料及因蓄水庫營運管理需要而設立氣象與水文站之觀測紀錄。     2.區堿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地質報告:包括壩址及蓄水庫集水區域或淹沒區有關之地、地質、地震、活動斷層與結構物基礎地質資料。     3.水庫淹沒及集水區情況:包括水與土地資源之利用、開發、保育、治理、影觀及遊憩與水資源管理資料。     4.工程設計:包括設計準則、設計圖、規範、結構物應力分析、基礎設計、防漏及排水、材料設計、設計變更竣工圖、竣工報告、規劃與施工期間有關工程材料調查試驗報告、完工後壩體及其附屬建造物老化與衍變檢查試驗紀錄。     5.施工紀錄:包括施工規範結構物基礎處理與建造、施工品質檢驗、機電設備安裝、材料檢驗、監測儀表裝設及施工照片。     6.營運紀錄:包括水庫運用規則及實績、維護換新規則及實績、監測儀表之觀測記錄、特殊運轉經過、水質、景觀及遊憩。     7.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潰壩模擬演算、淹水區域、結構安全、預警系統、警報資訊傳遞系統、緊急指揮系統、演習紀錄。     8.報告彙集:包括本蓄水庫在規劃、興建及營運設計、施工運轉、維護安全檢查評估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9.其他有關資料。本項安全資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隨時補充更新及分析。 第八條 蓄水庫安全評估工作分以下階段進行: 1.安全資料之分析,檢討及複核。 2.現場安全檢查之評估。 3.必要資料之補充調查及分析。 4.各結構物之安全評估。 5.有關安全應採措施之建議。 6.編寫評估報告、提出結論及建議。 第九條 蓄水庫安全資料之分析與檢討及複核項目如左: 1.調查、規劃及設計階段。 (1)可行性分析及定案研究報告。 (2)設計準則。 (3)影響設計結果之備忘錄。 (4)施工計畫、規範及其替代方案與修正計畫。 (5)地震最大可能震度及設計地震分析。 (6)最大可能洪水量及設計洪水。 (7)溢洪分析。 (8)大壩穩定及內部應力分析。 (9)材料調查及試驗分析。 2.施工階段: (1)施工計畫。 (2)施工方法及施工機械。 (3)施工規範。 (4)施工紀錄及設計變更。 (5)工程檢驗、品管報告。 (6)施工監測儀器紀錄。 (7)竣工報告。 (8)施工期間之異常或意外情況之補救措施。 (9)蓄水庫構築條件及材料特性與現況之比對。 3.營運管理階段: (1)組織人力及分工。 (2)訓練。 (3)安全防護。 (4)蓄水庫運用及維護規則。 (5)放流操作。 (6)蓄水庫運轉及維護管理。 (7)運轉及監測計畫與紀錄。 (8)蓄水庫運轉期間各設施之重大維修或修改計畫。 (9)現有監測設施種類,觀測方法與頻率。 4.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1)潰壩演算,受災區域範圍、避難路線、疏散地點、疏散方式。 (2)警告警報系統設施。 (3)緊急處理計畫。 (4)緊急通知計畫。 (5)居民疏散安置計畫。 (6)搶修及修復物料器材之儲存與供應計畫。 (7)人力動員計畫。 第十條 蓄水庫現場安全檢查之評估應依照定期安全檢查之項目及程序辦理,如有需要,得配合各種檢查儀器辦理詳細複查並將其結果與各項安全資料分析結果核對,以資發現問題。 第十一條 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各項目: 1.結論及建議。 2.評估工作經過。 3.蓄水庫設施之情況。 4.安全資料之檢討及補充。 5.現場檢查。 6.蓄水壩之安全。 7.溢洪安全。 8.水工機械。 9.其他設備及建造物之安全。 10.操作及維護之檢討。 11.蓄水庫周邊安定檢討。 12.緊急應變計畫。 13.改善建議。 14.參考文獻。 15.附錄。 第十二條 蓄水庫安全評估結果之審議程序如下: 1.安全評估工作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省(市)主管機關予以指導協助。 2.安全評估報告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初審並將建議事項之處理意見,提報省(市)主管機關審議後連同重大問題及應辦事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定。 3.重要蓄水庫之安全評估報告,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內外專家或專業機關(構)協助審核。 第十三條 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定)、應考慮下列各點: 1.資料之完整及可靠程度。 2.評核分析之原則及方法,是否正確詳盡。 3.是否包括蓄水庫全部有關設施及安全有關問題。 4.建議事項是否重要及可行。 第十四條 蓄水庫安全評估報告審定後,其建議事項中應辦理改善補救措施及進一步研究者,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儘速擬具執行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予指導及協助辦理,其執行進度及結果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蓄水庫安全評估經費應由蓄水庫管理機關(構)於編列營運管理經費年度預算時一併籌措。其有財務困難者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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