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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單位執行本會各項補助(委辦)計畫差旅費項下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等之相關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發布日期:2007-12-08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人事類
  • 發文字號:
    (89)農會字第890090322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依據行政院89年2月2日台89忠授字第02057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89年4月17日台89處忠字第07320號函辦理。 二、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以上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是否提供膳宿。 三、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單位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出差及參加訓練或講習,機關或訓練機關每日提供便餐一餐者,其膳費仍可全額支給,若供膳二餐以上者,則應認定為供膳,不得再支給膳費。 四、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五、以上均追溯自88年11月1日起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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