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77.3.11雲水人字第03060號函。 二、查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既未正式服勤,年終工作獎金除本俸部分全額補發外,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均不得補發。惟復職當年可按實際在勤月數比例發給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詳見台灣省政府公報77年春字第19期,有關76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第六款)。 三、檢還省府公報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