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76年5月26日高農水人字第2978號函。 二、依規定退休及死亡人員當年應休假而未及休假日數准全部改發不休假加班費,但不得超過當年實際到公之日數(如某甲應休假三星期,於1月20日退休生效,實際在職19日,若其中有例假5日,事、病假各1日均應扣除,以實際到公12日為準,改發不休假加班費)。(請參閱省公報62年夏字第6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