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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請釋示農田水利會會長退休年資併計與在其任內是否適用員工輔建住宅規定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人事類
  • 發文字號:
    83水政字第27588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律師83年5月6日83年度陽法字第2052號函。 二、函詢疑議釋復如次: (一)農田水利會員工服務滿25年後當選會長,依「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擔任職員年資得先行申請退休;至擔任會長8年之年資則應依台灣省政府委員會2004次會議決議任期屆滿卸任時比照公職人員發給退職酬勞金。兩者年資分別計算。 (二)農田水利會為依法組織之農民團體,依各農田水利會所訂「輔助員工購建住宅要點」第三條輔建對象以編制內服務滿1年員工為準。會長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規定係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對內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執行會務,對外代表該會,自屬編制內人員,如服務屆滿1年,自得適用輔助員工購建住宅規定參加輔建。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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