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會請釋曾任公務機關或友會之約僱人員、臨時人員之年資,是否准予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人事類
-
發文字號:
88水農字第A885007297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8年2月9日88投農水人字第0624號函。 二、依本處85年6月5日85水政字第A855020914號函釋精神,農田水利會現任職員,除經指名商調或政府政策性安置就業,並指明前職年資由水利會併計外,水利會屬人民團體,並無義務負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任職年資,準此,曾任公務年資部分尚不宜採計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三、另曾任其他水利會年資部分,請參照87年原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六-4新進現職人員,如原為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或技警工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發給年終工作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