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省各農田水利會七十九年度人事業務檢討會屏東農田水利會提案辦理。 二、本案本局為顧及該等人員之權益,除定期約僱、按件計資及按日計資之年資不予採計外,凡經核薪並按月支薪人員,同意參照省府六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府人四字第一二五八二號函(刊登省公報六十七年春字第四十七期)規定從寬採認原始證件計資。惟應由各會依據原始檔案切實查明,如有不實情事,有關人員除應負刑責外,並應從嚴議處。 三、過去已核定之退、撫案,不予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