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水利局案移貴會86年5月5日雲水人字第604833號函。 二、本件延長服務經核與銓敘部83年7月29日台華特二第1029937號函「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修正條文第二款特殊條件不符(刊省公報83年秋字第35期)。另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局肆字第27723號函釋各機關不宜指派工友(技工)代理編制內職務,所請延長服務,歉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