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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組員○○○陳請釋示前在電信局服務年資,可否併計辦理退休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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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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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5水政字第A855020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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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5年5月15日桃農水人字第3791號函。 二、查農田水利會現任職員,除經指名商調或政府政策性安置就業,並指明前職年資由水利會併計給予退休(職)金者外,水利會屬人民團體,並無義務負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任職年資給予退休(職)金或資遣費。本局81年12月21日(81)水政字第57398號函釋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予者得予併計之規定,經參照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2年11月24日勞上字第11號判決書(該判決書本局前已複印送貴會參考)理由亦認定農田水利會並無義務負擔服務公營事業單位之年資給予退休或資遣費。 三、技工(工友)部分,參照銓敘部74年7月9日(74)台華特三字第30373號函釋亦規定不予併計年資,準此,局(81)水政字第57398號函,應不再適用,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