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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駐衛隊員○○○於74年12月16日派充駐衛隊員,劉員前任工友、技工年資14年3個月,依規定可否追任保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人事類
  • 發文字號:
    87水農字第A875074235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7年12月28日苗農水人字第02677號函。 二、關於工友依法改任編制內職員後,依新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職員年資採計不足35五年,可否就其不足部分,另就其曾任工友之年資,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核給退職金一案,暨曾任工友(含技工、駕駛)之駐衛警察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時,其曾任工友年資辦理原則請參照行政院84年10月18日台84人政給字第32332號函辦理(刊登省公報84年冬字第30期)。 三、副本抄送各水利會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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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格式
20071209011746-880111.pdf 雜湊值驗證 285BB0E2-4F44-4931-A1D7-D021743CB36B.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73 KB 下載次數:183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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