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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請釋專員○○○屆齡退休,可否併計前服務鄉鎮公所秘書年資,給予退休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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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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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8水農字第A881800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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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8年5月17日88彰水人考字第03888號函。 二、查農田水利會現任職員,除經指明商調或政府政策性安置就業,並指明前職年資由水利會併計給予退休(職)金者外,水利會屬人民團體,並無義務負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任職年資給予退休(職)金或資遣費,業經本處85年6月5日85水政字第A85502091號函釋在案,為求慎重並經本處88年3月9日邀集各會開會研商嗣並由各會充分擬提意見報處,惟大部分均不表同意併計。有關水利會職員前曾任職公務機關年資是否併計,仍請貴會依原規定辦理。 三、惟原規定有關指明商調或政策性安置就業人員,依前項函釋精神,似不宜再予例外,故除已進用之現任者外,嗣後擬商調人員時,當事人應先就原服務單位年資於原單位結清辦理遣退後再予轉任進用,以避免作業、認定困擾及造成不公現象。至現任已依原規定商調或政策性安置就業人員,依原規定得由各水利會指明是否併計前服務公職年資給予退休金,報處備案,俾利該等人員爾後辦理退撫作業。 四、本案經查黃員既係商調人員,是否併計年資給予退休金,請貴會併退休案報處時指明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