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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兼任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之出席費發給,請確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經(90)水利農字第0901800380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依據監察院90年5月25日(90)院台財字第902200356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86年12月24日台86人政給字第210130號函頒布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兼職人員兼職酬勞,均以『交通費』名義支給……」,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7年5月25日(87)局給字第011178號函釋:「各機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應以『交通費』名義支給,除「交通費」外之其他名目酬勞均不得支領,……」,爰有關公教人員兼任貴會會務委員之酬勞,除交通費以外之出席費等,即日起應停止發給並轉知相關委員,本處將不定期派員查核。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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