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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兼任查估小組委員,究應發給「旅費」或「出席費」疑義一案,請採納大多數農田水利會之意見,依現行規定發給「旅費」為宜,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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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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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0)農林字第900115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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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復貴處90年3月22日經(90)水利農字第0901800164號函。 二、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前項會務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經查目前各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除開會期間按日發給出席費外,並按月支領交通費及郵電補助費。 三、各農田水利會依據「臺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分別訂定「會有房地處分查估小組設置要點」,其中各水利會對於會務委員兼任查估小組委員,均規定其參加查估小組會議或勘查時,得比照該會一等人員支給標準發給旅費,惟桃園農田水利會建議將前開「旅費」修改為「審查費」,案經貴處委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函各農田水利會提報修正意見,經彙整臺灣省十五個農田水利會意見,僅桃園、高雄及南投等三個農田水利會擬將旅費修改為審查費,其餘農田水利會均不予修正。本案考量各農田水利會之財務負擔能力及法規之一致性,請採納大多數農田水利會之意見,依現行規定發給「差旅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