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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九條對於各機關支付各項給與,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受款人帳戶者及支付款項因集中支付未能由受款人簽名或蓋章之處理,已有明確規定,機關採上述方式辦理款項撥付時,無需再要求受領人事後於相關憑證中再次簽收,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主計類
  • 發文字號:
    經(90)水利會字第A905006033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依據經濟部90年2月15日經(90)計字第09000032350號函轉行政院主計處90年2月8日台90處會三字第01034號函辨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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