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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函詢有關「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第二十五點:「經標售或議價三次而未能出售之會有非事業用地或建築改良物,或其他處分有困難者,應暫緩處分。」該「暫緩」期限之界定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經(88)水利農字第A885041705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8年9月13日88中水財字第8806000585號函。 二、查「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第二十五點規定「經標售或議價三次而未能出售良會有非事業用地或建築改良物,或其他處分有困難者,應暫緩處分。但原以議價處分無法出售,得改以標售處分,仍以三次為限。」係指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除有第二十四點第二項及第二十六點情形外,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暫緩」之期限由貴會衡酌該地區客觀環境需要,得自行斟酌審慎處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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