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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函請釋示經本處(前台灣省水利局)備查之貴會會有房屋出租辦理要點,於適用合建後分回之房屋,窒礙難行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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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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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88)水利農字第A881800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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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8年10月7日88中水財字第8806000634號函。 二、本處(前台灣省政府水利處)前以87年7月14日87水農字第A875034059號函復嘉南農田水利有關修正「會有房屋基地出租辦理要點」案時副知各水利會,請依權責自行核處租賃期間未超過10年案件在案,貴會為求程序慎重周延,於會有房屋出租辦理要點中明文規範應提會務委員會審議,並無不可,惟非須報主管機關核定,爰請檢討修正刪除會有房屋出租辦理要點有關「報水利局核准或核辦」等規定。 三、查政府採購法並未規範不動產之短期出租,會有房屋、土地之出租及租金查估仍應依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至是否公開上網,請本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