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88年11月24日88中水財字第8806000731號函。 二、本土地處分案同意依所附清冊以議價辦理,並賦予取得合併使用證明之鄰接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權。惟為避免爾後管理及處分上之困擾,凡尚未出售會有地毗鄰擬出售會有地者,均請依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合併規劃辦理。 三、檢還擬處分法冊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