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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修正條文第十八點農業用地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7-12-09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經(89)水利農字第A891800689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9年11月27日石農財字第6107號函。 二、前開財產有效處理要點第十八點修正條文之「農業用地」係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農業用地定義所訂定,故貴會函詢之土地,原屬農業區供灌溉排水使用之水利用地自屬上開所稱農業用地。另內政部88年3月3日台(88)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說明(三)函示,……以實地勘查及以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來替代以地目作為土地使用現況或土地法定用途認定標準……(如附件),請參辦。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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