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89年12月8日89嘉南財字第890300739號函。 二、本處89年11月1日經(89)水利法字第892000312號函頒修正前開要點,其中第二十二點增列「會有土地以議價方式出售時,議價人為單一對象時,亦得以公開底價讓售方式辦理」,係為簡化議價手續及消除民怨,爰以議價方式出售時,如確定屬單一對象時,自得比照政府機關以公開底價讓售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