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田水利署全球資訊網

:::
:::

有關農田水利會新進人員之試用,請依自9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發布日期:2008-01-2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人事類
  •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40030156號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依據臺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94年1月24日中水人字第0940900016號函辦理。 二、以關農田水利會新進人員逾93年期間開始試用,至94年1月仍尚未屆滿1年之試用人員,本於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旨揭規定,將試用期滿縮短為半年,如試用期間至94年1月1日已達6個月以上者,溯至94年1月1日為正式任用生效日,並請於1個月內將試用期滿正式任用人員名冊報函本會備查。 三、依前臺灣省水利局74年5月15日74水政字第2231號函送之「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新進人員試用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試用期滿乘機及格者,按原敘級晉敘本俸一級,…」,前揭試用期滿人員,得依該規定辦理晉敘一級。另為配合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修正試用期間縮短半年,前揭注意事項自94年4月1日停止適用。 四、94年1月1日起各農田水利會進用聯合會統一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行試用6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並參照公務人員俸級法第8條規定,試用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試用期滿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年終考績乙等以上晉敘一級。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6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