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85年5月20日85中水財字第8506000522號函。 二、貴會職員代理辦理土地登記聲請之件,如確僅為配合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徵收之逕為分割、重測後之權狀換發、及一般分割、鑑界等無涉權利、義務之名義變更,且未收取報酬者,得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