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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函為所屬職員代理土地登記聲請,請准免依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乙案,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1-2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85地一字第32417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一、復貴會85年5月20日85中水財字第8506000522號函。 二、貴會職員代理辦理土地登記聲請之件,如確僅為配合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徵收之逕為分割、重測後之權狀換發、及一般分割、鑑界等無涉權利、義務之名義變更,且未收取報酬者,得比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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