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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農田水利會依「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方式面臨接土地所有人協調不成時之處理,貴府擬同意依規定現行之房地處分要點規定辦理出售案。
發布日期:2008-01-3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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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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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2)農林字第1168727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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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之主要精神為使土地有效利用,確保水利會之權益。其財產處理之時機,宜在客觀環境條件合適有利時,或水利會本身主觀條件有迫切需要時進行為度。否則暫緩處理。至水利會及其代表之決議,應請循上述原則辦理。 (二)如依要點第5點規定及第6點第3項規定處理而一時無法與毗鄰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時,應請暫緩處理,俟日後客觀環 境條件較合適時再予進行;又如水利會確因財務困難,有迫切需要處理時,應以個案報經水利局及貴府審慎檢討評估核准後辦理,並以「公開標售」暨「不得有任何優先承購權」方式處理。 (三)「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既經訂頒實施,而以往所訂「農田水利會會有房地處分要點」,其內容如與前者要點不符之處,應以前者為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