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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建請於「台灣省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第6條之處理方式中增列「提供土地招商興建分回建坪」案,經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1-3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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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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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1水政字第37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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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年7月17日81農林字第1134992A號函辦理並復貴會81一年4月30日水聯行事字第935號函。 二、依農委會上開函核復略以: (一)目前公有土地處理原則,除畸零地外,一般情況均只租不售,水利會既屬公法人,其土地之處理原則宜配合之。 (二)「提供土地招商興建分回建坪」之方式,所涉成本之估算極為複雜而難以客觀公正,不宜作為公家機關處理財產之方式。 (三)財務困難無法籌措財源以採行「自建大樓出租」方式者,得依同要點之規定改採「標租土地建築大樓」方式處理,若基於本身必須使用部分樓層而無法籌足建築費,及為地形完整之土地作最有效利用,應以專案報核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