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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會第6屆會員代表第8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對前經征收為水利用地報廢後擬於辦理公開標售時賦予原業主優先承購權案」,應不宜賦予優先承購權,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1-3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82水政字第34542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復貴會82.6.19石農財字第3532號函。 二、查目前土地法暨相關法規對被征收後之土地,並依征收計劃使用後,處分時,並無賦予原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權之規定,同時,為求全省水利會處刀會有房地之方式一致性,前經於81年辦理全省水利會會長座談會均認不宜採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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