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82.6.19石農財字第3532號函。 二、查目前土地法暨相關法規對被征收後之土地,並依征收計劃使用後,處分時,並無賦予原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權之規定,同時,為求全省水利會處刀會有房地之方式一致性,前經於81年辦理全省水利會會長座談會均認不宜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