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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核發「水利會會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疑義案,仍請本府84年6月24日84府建水字第45439號函辦理,復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1-3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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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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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4府建水字第161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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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復貴府84年8月24日84府工都字第60556號函。 二、有關本府84年6月24日84府建水字第45439號函請各縣市政府比照公有畸零地核發「水利會會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乙節,其用意係在希望縣市政府本於都市計畫及建管單位立場,比照公有畸零地核發標準審核水利會會有畸零地,將須合併使用範圍明確標示,予以證明,以避免水利會會有土地不當分割處分,造成困擾。並毋需完全採用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格式來核發「水利會會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