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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該會水利地放租收益乙案復希遵照。

發布日期:2008-02-01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水政字第50916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一、56.11.7豐水輝財字第3583號呈悉。 二、查土地地目與使用必須相符否則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故水利地放租收益,在未辦理地目變更使用核定以前一律不准放租收益,希收回自行管理。 三、令希遵照。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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