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處函為台灣省有水利出租土地經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因所訂契約內容疑義得否補償乙案,復請查照。
發布日期:2008-02-04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台(83)內地字第8308597號
-
發文機關:
內政部
一、復貴處83年1月19日83高市府地劃字第844號函及同年2月14日83高市府地政五字第2045號函,並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年3月21日83農企字第3110675A號函及法務部83年6月29日法83律13710號函辦理。檢附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法務部函影本各乙份。 二、本案台灣省有水利出租土地,經貴市第二十九期市地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因所定契約內容疑義得否補償,以案涉公有出租農業用地認定事宜,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開函略以:以該水利用地經認定係屬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3款稱「農業用地」,宜認定屬農業用地範圍。又以另涉「使用契約」是否為「租賃契約」疑義乙節,經函准法務部前開函略以:因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即為租金,其約定之名稱如何,原非所問(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519號判例暨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參照)。是本案承租土地得否補償,應請依上開意旨就具體事實本於職權認定之。本部同意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法務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