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農民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申請興建抽水機房,其建築面積在30平公尺以內,確實為供灌 溉使用,並取得當地農田水利會之證明者,准予興建,惟建築之權利人須具結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 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執行之,其 所需僱工拆除費用,概由建築權利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