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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民申請興建抽水機房之規定。
發布日期:2008-02-04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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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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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670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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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內政部
凡農民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申請興建抽水機房,其建築面積在30平公尺以內,確實為供灌 溉使用,並取得當地農田水利會之證明者,准予興建,惟建築之權利人須具結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 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執行之,其 所需僱工拆除費用,概由建築權利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