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78年8月10日78府建都字第1168777號函。 二、另貴府請釋建築水利會工作站應否距離計畫道路20公尺以上疑義乙節,前經本府77年7月21日77府建四字第154103號函釋示農業區土地經本府專案核准之公用事業設施,申請建築時免受「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20公尺」之限制有案。 三、檢還原送申請書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