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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函報有關農田水利會無償借用該公司土地112公頃3.289平方公尺,請准收取租金或依法仍需照舊無償使用時,准予免列入考核一案,報請鑒核。
發布日期:2008-02-0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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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類別:
財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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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經(84)國營84542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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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經濟部
一、依據本部國營會案陳台糖公司84年11月28日資地字第93001157號函辦理,檢奉原函暨附件影本各1份。 二、台糖公司依據立法院第87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18次聯席會議決議:「台糖公司於82年度前完成所有無償出借土地之收回工作」,爰積極催收無償出借之土地,惟為配合水利政策,乃洽水利會辦理有償租用,釣院農委會於84年4月12日函復台糖公司略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其中所謂「照舊使用」,應以提供土地當時之法律關係為依據,即原為無償使用者照舊無償使用,致台糖公司未能收回無償出借水利會之土地。 三、監察院於本(84)年6月間於對台糖公司所有被占、借用土地處理收回比例偏低,提案糾正,其中軍方原借用之391公頃土地,經本部多次協商,軍方已承諾將於89年度前分年騰空交還或辦理徵購,學校及機關等借用地,台糖公司亦分別洽請辦理徵購或於借約期滿改訂有償租約,唯有水利會借用土地,無法處理收回;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應係指照舊提供水利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似有容忍之義務,惟相對亦應有權利要求支付對價,本案台糖公司可否向農田水利會收取租金,倘依法確需照舊無償使用,請准免列入考核,謹陳請監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