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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函囑釋復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原提供」三字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由。

發布日期:2008-02-05 發布單位: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 函釋類別:
    財務類
  • 發文字號:
    經(59)水字第33066號
  • 發文機關:
    經濟部
一、59年6月19日府建水字第10460號函敬悉。 二、查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原函誤為第3項)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所指之「原提供」期限,應為該通則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前為準。 三、復請查照為荷。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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