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9年6月19日府建水字第10460號函敬悉。 二、查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原函誤為第3項)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所指之「原提供」期限,應為該通則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前為準。 三、復請查照為荷。